1.出厂检验
钻头出厂检验项目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。“出厂检验”栏内打“√”的项目应进行全检;打“△”项目的抽样方法按GB/T 2828.1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,检验水平为Ⅰ,接受质量限(AQL)为6.5。
2.型式检验
2.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a)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后的第一批产品。
b)定型产品在结构、材料及工艺方面有较大改变。
c)上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。
2.2在已检验的合格批中任意抽取1只钻头做型式检验,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。
3.判定和复验规则
3.1出厂检验,如有一项不合格,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。
3.2型式检验,如有一项不合格,应再抽检1只钻头;如仍有不合格项,则判定型式检验不通过。